为从学理上把握这一现象,笔者把这概括为法的统一性。
因为在那些适用罗马法的国度里,罗马法的研究支配着法学教育,法学教育又直接地影响着罗马法的继受,在那些国度里。反映人类灵魂完善、绝对善良的自然法不再可能实现了。
[28]当时的政治学、道德哲学甚至神学不但在罗马法中找到了表意的工具,而且以罗马法作为它们进行最深奥研究的一个依托。如果这个秩序不存在的话,日常生活中的基本需求便不能得到满足。[36]参阅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中译本,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41页。在后期主要受圣托马斯·阿奎那的影响。[23]引自优士丁尼,前揭,第5页。
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罗马法学家是由于同斯多葛派长达数世纪之久的联盟,而从他们那里吸收到这门哲学传统的一般知识。服从正义的信念深刻在人们心里。
不过,鉴于广、狭两种意义上的自然法从实质精神上没有根本区别,因此本文在讨论过程中,不再加以区分。斯多葛派自然法哲学无疑也是这样,而且从罗马法的最深层结构上影响了法律主题精神的形成。它有别于古典时期亚里士多德关于正义的两项著名原则,该两项原则都是针对人的行为而言的。不会今天是一种规则,而明天又是另一种规则。
政府为社会幸福而存在,当政府严重损害社会利益时,对它进行革命是正当的,解散一个政府的革命,并不解散一个社会。[6]关于罗马法的定义,参阅陈朝壁:《罗马法原理》(上册),商务印书馆发行,1938年7月初版。
《法学阶梯》堪作罗马法的代表。的确,罗马人因受希腊人影响而形成的这种对于理性的认识,表现出生活在古典社会的文明人清澈的童贞。它是人类最神圣的意志的表达,因此只属于人类而且比其他任何法则更优越。但它的基本精神、基本内容、基本框架却早在公元一、二世纪形成了。
在后期主要受圣托马斯·阿奎那的影响。[15]译自Cicero:前揭,p215—216. [16]见优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中译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北京版,第6页。罗马法学家们频繁地使用着理性或自然理性一词。一种非正义的、不合理的而且与自然法相矛盾的法律,根本不能称之为法律,如果暴君颁布的法律导致了盲目崇拜或与正义相违背,那么抵制这种法律权利就变成了一种真正不服从的义务。
[2]哲学史学家罗素则认为,以斯多葛派为代表的自然法学说是一种在罗马帝国不可能彻底实现的理想,但它却影响了立法,特别是改善了妇女与奴隶的地位。无论是在早期讲究形式的耐克逊(nexum)和最后产生的因合意而成立诺成契约(Contractus consensu)中都能表现这一点。
[28]当时的政治学、道德哲学甚至神学不但在罗马法中找到了表意的工具,而且以罗马法作为它们进行最深奥研究的一个依托。【作者简介】 李静冰,单位系中国政法大学。
事实证明,后来的民法典,例如《法国民法典》无论是从体例结构或内容上皆以《法学阶梯》为模式。他们认为,自然法是具有理性的人类对于公正或正义秩序的一种信念,这种信念约束着一切受着宇宙最高力量控制的人。……如果国王没有约束,就是说没有法律的话,他们就应当给他加上某种约束[35]。这种哲学承认,比较崇高和比较富于公德心的抱负和激情在道义上是站得住的。[3]参阅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卷),中译本,何兆武、李约瑟译。他是第一个最先否认国家高于个人的人,他教导说,政府是在人们为了实现相互保护而达成的契约中产生的。
Mauilius肯定是西皮奥集团的一名成员,而Scaevola甚少是通过其兄弟Q.Mucius Scaevola与西皮奥集团有来往。自然法的理论是专属罗马人的,法锁的观念也是专属罗马人的,这些后期法律概念是重要的,不是因为这些概念代表了在一切条件下思想发展的必然结果,而是因为它们对现代世界的智力素质起了十分巨大的影。
假如这个推测有少许的正确,那么乌尔比安比在他以后十几个世纪出现的达尔文更早地藐视了人类自负的优越感,将人类和其他一切动物一样同置于自然(或上帝)的最高统治之下。现实社会充满着色欲、贪婪、激情和权欲。
首先认识到它们的不合理性的人,往往是当时社会的知识精英们,他们的批评若获得普遍的共识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而依靠共识共同来否定它们则需要更长的时间。罗马法学家对这一概念具体是怎样界定的,不得而知。
例如,公元2世纪的罗马法学家盖尤斯是把万民法和自然法当同义语来使用的,但是,公元3世纪乌尔比安以及后来的法学家们则对它们作了区分。但这并不是说遗嘱人确系精神失常,而是指他所立遗嘱,虽然合法,但不合伦常人情。但我若是说罗马法的哲学传统中包含有对于平等的朴素追求的特征,则要费点口舌来辩解。他们虔诚地追求绝对的真理、绝对的信仰偶象:他们在人的存在之外执著地寻找终极的价值。
罗马裁判官关于自然法的理论必定曾经引导他们特别偏爱诺成契约。正义的准则是神圣的,只有上帝知道。
在这点上,罗马人的正义观相对地接近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但在普遍地适用一切人方面却比较接近罗尔斯。《圣经新约》罗马书第二章中所谓刻在他们心里的律法(Law)与斯多葛派哲学家概念中的自然法相当接近。
商务印书馆,1988年,北京版,第340—342页。而非思想家,他们不会沉湎于孤独的、哲学思考中,一旦他们获取了一种知识,哪怕一点浮浅的、零散的知识,只要他们认为有用,他们就会立即贯彻到实践中去。
只有在实定法在法的监督下而形成的法律秩序中,人才可能获得自由。正是罗马法律的基本精神使罗马法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历史影响。自然法因此成为罗马法以及后来的传统民法的主要哲学传统。(2)宇宙的天然秩序及其体现的特征。
走笔至此,有必要告诉读者,我的意思并不是说斯多葛派自然法哲学是影响罗马法发展的唯一因素。这种观念曾被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所吸收。
[27]引自优士丁尼,前揭,第97—98页。法律也是这样,因为国王是因法律才成为国王的。
事实上,这种以推行法律来达到政治目的统治方式是法制而不是法治。它不仅具有内容详实,包括了民法的各个方面,并体现罗马法精髓的特点,而且还具有法律效力。